《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自100年9月1日施行,依該辦法第20條規定,原領有氣
體燃料導管承裝業執照者,應於101年8月31日前,依規定申請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執照;
屆期未申請者,原登記執照失其效力,不得承攬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用戶使用之輸氣管線工
程施作,及輸氣管線安全維護之業務。
新竹市領有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執照之業者共計35家,市府分別於101年3月16日及5月3日函
文通知業者於期限內完成換證程序,目前已完成換證者共5家,市府強調,如有承接公用天然
氣導管承裝業務之需求,請務必於101年8月31日前完成執照申請,未依規定取得公用天然氣
導管承裝執照擅自經營該項承裝業務者,依《天然氣事業法》第63條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
150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依規定命其停業而未停業者,亦同;未依第20條第2項規定,
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
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此外,依《天然氣事業法》第69條規定,本法施行前(100年2月1日),公用天然氣導管
承裝業已聘僱之專任技術人員,得經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專案技能檢定,取得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資格。未具天然氣事業法第20條第3項所定資格者,仍得於該法施行後5年內
(105年2月1日),繼續在原事業受僱從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
申請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執照之作業須知及相關書表,已公告於本府產業發展處網站:
http://dep-construction.hccg.gov.tw/,有申辦需求之業者可自行上網下載,或至
本府產業發展處工商科櫃檯索取相關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