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家倫/彰化報導〕有鑑於近來酒後駕車致死重大案件頻傳,造成許多家庭破碎,新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業經 總統於102年6月11日公布,並自6月13日生效;另交通部與內政部亦會銜修正公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條文,並與前開刑法修正條文於102年6月13日同日實施,以遏止酒後駕車違規。
新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針對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者,從嚴處罰酒後駕車行為,並提高肇事逃逸之刑度,以遏止此類犯罪,其中公共危險罪酒測值,從0.55毫克下修到0.25毫克,倘因酒後駕車致人於死,刑度從原有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以及肇事逃逸者,刑度由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新修正公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不得駕車規定,由原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修正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
彰化縣警察局表示將依據新修正規定,針對轄內重要路段編排勤務嚴格取締酒後駕車,確保社會大眾行的安全,並呼籲駕駛朋友,應養成「酒後改搭計程車」、「零酒精、才上道」的安全習慣,以確保本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