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改善空品狀況,環保署除積極研擬排放管制策略外並透過運用經濟誘因制度,促使固定污染源著手增設或改善污染防制設備之防制效率,以期達到污染物排放減量之目的。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固定污染源排放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之公私場所,應於每年1、4、7、10月底前向主管機關申繳空污費。
新竹市環保局為協助應申繳空污費之公私場所,能及早瞭解行政院環保署相關公告及減少實施新制後之申報錯誤發生,特訂於100年6月28日上午9時至12時於環保局二樓會議室辦理『固定污染源許可及法規暨空氣污染防制費宣導說明會』,本次說明會主要內容為空污費申報計量、申繳方式、法規增修說明以及空污費減免資格符合要點,邀請對象係本市轄區內應申報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污費公私場所,環保局呼籲符合應申繳空污費之公私場所踴躍參加,以了解法令規章及熟悉申報、計算作業內容,避免因申報錯誤造成需補繳差額,若各公私場所對於空污費相關法規、申報程序還有疑義,可逕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http://www.epa.gov.tw查詢及下載,可洽詢新竹市環保局第二科,聯絡電話:536-8920分機201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